(2017)赣0721执恢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兰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松,兰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37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江西省赣县人,系赣县王母渡供销社退休职工,住赣县。被执行人兰某某,男,汉族,江西省赣县人,系赣县大埠供销社职工,家住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兰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具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89)赣法民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楠审 判 员 崔 晓 明审 判 员 刘 君 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 琛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