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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恢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风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风苓,杨光杰,马洪如,张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恢22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茌平县振兴路西段1412号。法定代表人:郝彬,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贾风苓,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杨光杰,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马洪如,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怀春,男,1976年3月5月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风苓、杨光杰、马洪如、张怀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9)茌商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经查询金融系统分别扣划被执行人张怀春、马洪如、杨光杰银行存款27850元、27393.68元、2823元,车管、房管部门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此外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9)茌商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树安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晨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