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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执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150袁帮贤与杨书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帮贤,杨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帮贤,男,汉族,1954年5月23日生,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志云,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书平,男,汉族,1959年2月23日生,住泰兴市。申请执行人袁帮贤与被执行人杨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7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杨书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计人民币90000元,并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3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书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3月22日、7月19日、9月10日,本院先后三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发现并于2017年9月11日分别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书平名下在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燕头支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7个(均余额不足);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8月31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杨书平户籍所在地泰兴市济川街道渡河村三组14号进行调查,据渡河村书记陈述:杨书平是我们村的村民,杨书平在外面做水电工,杨书平就是老家的房子,没有其他财产。杨书平老婆去年过世了,杨书平白天不在家,要夜里才回来。2017年9月2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杨书平到庭谈话。杨书平陈述:没有债权,有债务二三十万,儿子招婿给别人了,目前经济困难,只能慢慢还。因被执行人杨书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9月2日决定对杨书平司法拘留十五日,并送泰兴市拘留所收押看管。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于2017年9月9日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进程告知,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书平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和财产能否处置。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书平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民初70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梅 辉审判员 季江东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