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6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许丽龙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417号被执行��:许丽龙,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灵寿县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许丽龙刑事罚金一案中,本院执行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许丽龙的金融机构存款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依据判决由被执行人许丽龙缴纳的罚金15000元尚未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丽龙刑事罚金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除已发现但不能进行司法处置的财产外,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许丽龙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玉伟审 判 员 杨志刚人民陪审员 刘璟珂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军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