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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许丽龙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417号被执行��:许丽龙,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灵寿县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许丽龙刑事罚金一案中,本院执行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许丽龙的金融机构存款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依据判决由被执行人许丽龙缴纳的罚金15000元尚未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丽龙刑事罚金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除已发现但不能进行司法处置的财产外,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许丽龙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玉伟审 判 员  杨志刚人民陪审员  刘璟珂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军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