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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世平与被执行人王燕、秦博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世平,王燕,秦博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26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闫世平,女,汉族,1964年3月23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王燕,女,汉族,1975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秦博愚,男,汉族,2002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燕249404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红利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金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