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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江西电缆有限公司与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电缆有限公司,王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02民初2643号原告:江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禾埠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161986202N。法定代表人:朱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峰,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海军,男,1979年10月30日生,住江苏省如皋市。原告江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电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海军经本院邮寄、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拖欠原告的贷款306372元,并从自2014年12月18日,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违约金至实际付清款日止(至起诉时约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江山里一期工程向原告购买电缆,截止2014年12月18日,累计拖欠原告电缆款356372元。2014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出具欠条之后,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支付电缆款5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索未果遂起诉。被告王海军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6日至2014年8月24日期间,被告王海军因江山里一期工程需要,陆续以订货单、材料采购申请表、材料采购申请单的形式向原告订购国标电缆。原告依约按被告的要求向其供应了国标电缆后,被告则在由原告制作的交货验收单上签字确认。2014年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经对账,被告将原告持有的交货验收单收取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至2014年12月18日止,江山里一期A标共欠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电缆款叁拾伍万陆仟叁佰柒拾贰元(356372元)。”出具欠条后,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支付了电缆款5万元。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电缆款306372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身份信息查询信息,订货单、材料采购申请表、材料采购申请单、交货验收单、欠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海军在原告江西电缆处购买电缆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供应了电缆,被告王海军未按约定支付电缆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虽然双方未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行约定,但被告王海军的逾期付款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对原告主张自2014年12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海军经本院邮寄、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电缆款306372元;二、由被告王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电缆款3063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6元、保全费公告费300元,共计6496元,由被告王海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规定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芬审 判 员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邱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