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金波与高二刚、白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493号李金波、高二刚、白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金波与被执行人高二刚、白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2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高二刚、白山向申请执行人李金波给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共计6255.37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李金波给付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3744.63元。因被执行人高二刚、白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金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李金波与被执行人高二刚、白山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25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25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