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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贵华、高绍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贵华,高绍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贵华,男,1953年3月16日,住象州县。被执行人高绍伟,男,1972年1月3日出生,住象州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1322执489号周贵华与高绍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8日向被执行高绍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后申请人周贵华与被执行人高绍伟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2017年9月14日高绍伟付给申请人周贵华80000元),并由本院记录附卷。至此,该案的标的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的权利已经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1322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陈瑞秋审判员 韦 铭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祥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