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长奎、武殿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奎,武殿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奎,男,汉族,1955年2月11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武殿岭,男,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张长奎与武殿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523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车辆情况,在房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委托公安部门上网协查武殿岭的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523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树安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晨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