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5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陈佳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首丽,陈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5934号申请执行人:胡首丽,女,1972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佳,男,1979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胡首丽与被执行人陈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13616号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佳清偿债务1805910元及利息等款项。本院于2017年03月10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经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高院网络财产查询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辰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