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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9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本良、菏泽帝园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本良,菏泽帝园食品有限公司,邓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9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本良,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菏泽帝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佃户屯工业园区,机构代码758253212。法定代表人邓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邓允,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菏泽帝园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菏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791民初15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菏泽帝园食品有限公司有土地一处,土地证号:菏国用(2006)第13819号、在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工业区有单位自建房二处(产权证号047592、047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菏泽帝园食品有限公司土地一处,土地证号:菏国用(2006)第138**号,位于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工业区单位自建房二处(产权证号047592、047593)。在查封期间内,不准转让、过户、赠予、抵押或者实施其他处分或权利负担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葛广科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喜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