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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邹文生、邹艳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文生,邹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603号申请执行人:邹文生,男,1967年1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邹艳辉,男,1980年2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申请执行人邹文生与被执行人邹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邹文生于2017年4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邹艳辉归还借款20000元及支付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9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邹艳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7年4月1日起,多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注册登记情况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邹艳辉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注册登记情况等信息。本院于2017年9月份到瑞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屋登记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邹艳辉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将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借款借款2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95元。综上所述,因本案在执行期限内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邹文生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通审判员  黄 嵘审判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