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6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成华与陈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华,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孙成华,男,汉族,1965年6月29日生,农民,小学文化,住威宁县。被执行人陈俊,男,汉族,1988年2月22日生,农民,高中文化,住威宁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孙成华与被执行人陈俊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5日作出的(2016)黔0526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俊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成华2017-4-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俊在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孙成华19800元,该款已打入法院执行专户;陈俊在2018年5月30日前支付孙成华1326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6执4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黔0526民初1001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