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民终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东忠因与被上诉人吴长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东忠,吴长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15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东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长有。上诉人徐东忠因与被上诉人吴长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2017)晋0427民初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东忠、被上诉人吴长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是说不清,发还后,应进一步查明上诉人徐东忠房屋受损的情况及房屋产生裂痕的成因。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2017)晋0427民初292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东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姬国强审判员 张国刚审判员 李国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