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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玉蛟龙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武汉驰瑞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陈作兵、董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玉蛟龙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武汉驰瑞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陈作兵,董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542号申请执行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玉蛟龙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驰瑞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作兵。被执行人董玉。本院在执行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玉蛟龙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武汉驰瑞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陈作兵、董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蒋亚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庞苏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