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玉蛟龙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武汉驰瑞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陈作兵、董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玉蛟龙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武汉驰瑞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陈作兵,董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542号申请执行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玉蛟龙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驰瑞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作兵。被执行人董玉。本院在执行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玉蛟龙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武汉驰瑞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陈作兵、董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蒋亚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庞苏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