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7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任娜与商丘市应天商贸有限公司、商丘应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娜,商丘市应天商贸有限公司,商丘应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民初7787号原告:任娜,女,汉族,1973年7月5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商丘市应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园区民主东路南京港大道东1号楼西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7691675310法定代表人:焦福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岩岩,女,汉族,1983年12月6日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商丘市应天商贸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商丘应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神火大道556号。机构代码:66889236-0法定代表人:井雷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顺雨,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商丘应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上列原告任娜诉被告商丘市应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天商贸公司)、被告商丘应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天置业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任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三方2016年1月15日所签协议书有效;并判令被告方履行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义务。事实及理由:2011年7月,任娜与应天置业签订借款协议,被告借原告1000万元,应天置业未如期还款,双方于2012年3月20日签订房屋抵偿结算协议书,并就以华商世贸房产折抵违约金协议,并就地下室、一层、二层,分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2年12月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2)商梁民初字第309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应支付160万元逾期违约金及利息,并达成逾期清偿折抵589平方住宅。但被告方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因华商世贸合作建房主体由应天置业变更为应天商贸,原告任娜又于2015年12月23日与应天置业、应天商贸三方签了协议书,二被告同意用坐落在商丘市神火大道556号华商世贸2号公馆楼1层建筑面积600㎡、2层建筑面积1180㎡、负1层商业配套用房建筑面积650㎡的房产,折价1268万元。抵借款本息,逾期双倍支付违约金。2016年1月15日,任娜、应天商贸、应天置业三方又签订《房屋买卖确认协议书》,进一步确认2015年12月23日协议中房屋买卖内容。上述房产也均实际交付任娜,但至今未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引发纠纷。被告应天置业、应天商贸均认可原告所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义务,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协议的目的与结果,是将原来的民间借贷关系,变更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2011年7月被告所借1000万元款项,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利息也超过千万,三方自愿约定按268万元计算利息,不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不违反公序良俗,况上述房产已经交付,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更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故对2016年1月15日任娜、应天商贸、应天置业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确认协议书》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2017)原告任娜与被告商丘市应天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商丘应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1月15日就商丘市神火大道556号华商世贸2号公馆楼1层建筑面积600㎡、2层建筑面积1180㎡、负1层商业配套用房建筑面积650㎡的房产,买卖协议有效;(2017)被告商丘市应天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商丘应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对前项判决内容相关房产,到不动产登记机关为原告任娜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商丘市应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冬青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一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