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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杨芳与李禹鑫、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李禹鑫,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095号原告:杨芳,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李禹鑫,女,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芳与被告李禹鑫、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杨芳于2017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林志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严燕奋?CONTROLs????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