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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38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吕海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海,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翁法执字第38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吕海,男,67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王军,男,48岁,汉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军在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军在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YY)的xx元,扣划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账号YYYYYYYYYYYYY)。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