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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许跃、田发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跃,田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9执192号申请执行人许跃,男,1962年6月9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康保县。委托代理人许著英(申请执行人之子),男,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康保县。被执行人田发亮,男,1955年2月14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本院在执行许跃与田发亮(2016)冀0729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29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富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男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