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恢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隆化镇信用社、于瑞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隆化镇信用社,于瑞江,安慧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隆化镇信用社,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安洲南街26号,组织机构代码9113082510922161L。法定代表人:袁国锋,理事长。被执行人:于瑞江,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满族,教师,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安慧冉,女,1990年1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本院在执行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隆化镇信用社与于瑞江、安慧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6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找未发现可提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6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洪亮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璞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