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恢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蔡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40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9年2月生,江西省赣县人,住赣县。被执行人蔡某某,男,汉族,1963年5月,江西省赣县人,住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蔡某某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蔡某某确无财产可执行,具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8)赣经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楠审 判 员 崔 晓 明审 判 员 刘 君 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琛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