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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翁法执补字第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子明与朱明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子平,朱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翁法执补字第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子平,男,38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朱明杰,女,35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07)翁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明杰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朱明杰所有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