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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民终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山西兴旺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省焦炭集团长治焦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兴旺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长治焦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1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兴旺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屯留县渔泽镇东古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国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李斌,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焦炭集团长治焦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长兴街51号。法定代表人:孟祥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苏建,系该单位总经理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红,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兴旺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省焦炭集团长治焦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炭公司”)合作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40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兴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李斌、被上诉人焦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苏建、张军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在双方合作协议及补充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及双方会议纪要形成后,双方的经济往来账目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40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西兴旺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89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姬国强审判员  张国刚审判员  李国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