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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34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汪恩文与石长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恩文,石长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3484-1号原告:汪恩文,男,汉族,1967年5月5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良春,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良贵,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长源,男,汉族,1986年1月10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汪恩文与被告石长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翟迎武人民陪审员  张业久人民陪审员  顾春晓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玲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