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34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汪恩文与石长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恩文,石长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3484-1号原告:汪恩文,男,汉族,1967年5月5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良春,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良贵,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长源,男,汉族,1986年1月10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汪恩文与被告石长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翟迎武人民陪审员 张业久人民陪审员 顾春晓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玲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