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3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锐与涂元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锐,涂元群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895号原告李锐.被告涂元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锐诉被告涂元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锐于2017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锐承担。审判员 金劲松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柯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