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鲁0305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于同英与路岳、路若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同英,路岳,路若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05民初2602号原告:于同英,女,1950年5月8日生,汉族,现在淄博市张店区,被告:路岳,男,1982年7月1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路若江,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51号高分子材料创新园A座4层408室。原告于同英素被告路岳、路若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同英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同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同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同英负担。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萌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