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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8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石建霞与张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建霞,张仲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8653号原告:石建霞,男,汉族,1960年6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张仲华,男,汉族,1956年10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缴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瑛二O-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纯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