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8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石建霞与张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建霞,张仲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8653号原告:石建霞,男,汉族,1960年6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张仲华,男,汉族,1956年10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缴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瑛二O-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纯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