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5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桥客运分公司与谢怀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桥客运分公司,谢怀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5803号原告: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桥客运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7717821946),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南路133号。负责人:聂光全,经理。被告:谢怀金,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原告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桥客运分公司诉被告谢怀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桥客运分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桥客运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桥客运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桥客运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