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恢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某某,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392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某某,男,1974年7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家住赣县,现住赣州市。被执行人邱某某,男,汉族,江西省赣县人,业农,住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欧阳某某与被执行人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具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赣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楠审 判 员 崔 晓 明审 判 员 刘 君 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琛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