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1407徐文东与江苏林帝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东,江苏林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徐文东,男,汉族,住。被执行人:江苏林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兆芳。申请执行人徐文东与被执行人江苏林帝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文东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文东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盱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盱劳人仲案字[2017]第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接 滨审 判 员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