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5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凃某某申请张某某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凃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5执150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49年11月28日,小学文化。申请人凃某某,女,汉族,生于1956年1月2日,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9日,。刘某某、凃某某申请张某某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一案,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6)甘12刑终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某未按该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刘某某、凃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经过多次“总队总”司法网络查询系统对张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虽查询到张某某有银行开户账号,但余额最多的不足20元。经对申请人凃某某及家属电话多次释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及家属表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影响其对本案执行依据的申请等权利,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恢复执行的法定情形出现,本案将以当事人申请或以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裁定如下: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5执3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勋审判员 杨海年审判员 闫 兴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