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6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詹某某、汪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6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詹某某,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汪某某,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034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汪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詹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443604元,利息847921.7元,迟延履行利息29052.53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082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9453元,以上共计2365851.23元。但被执行人汪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汪某某名下招商证券股票账号28×××53的冻结。二、处置汪某某名下招商证券股票账号28×××53的所有股票,以当时的市价卖出,具体明细由招商证券提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瑞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