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行审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葛首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葛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03行审9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欲非,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延敏,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李佳音,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副主任科员。被执行人葛首龙(哈尔滨市南岗区首龙烧烤店经营者),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环罚[2016]第3160870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哈)环罚[2016]第3160870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开办的餐饮服务场所在经营中产生的油烟未设置专用烟道,低空随意排放,其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为由,依据《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分别送达了(哈)环改字[2016]第316104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环罚告[2016]第3161042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6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了(哈)环罚[2016]第3160870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并于2016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缴纳罚款。本院认为,本案处罚决定书并未向被执行人有效送达,因此并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据该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郑世海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人民陪审员 吴永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