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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民特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31民特68号申请人:陈某。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杨某,男,汉族,1965年9月25日生,农民。户籍地贵州省贵定县,现住贵阳市。系申请人姑父。委托代理人:何启新,贵州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申请人陈某要求宣告无名氏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某诉称,2010年7月,陈昌峰与无名氏同居生活。2011年5月10日,无名氏生育申请人陈某。同年7月,无名氏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2013年10月,陈昌峰因故死亡。此后,申请人陈某一直由其姑父、姑妈杨某、陈昌谢照顾。申请人认为,无名氏离家外出且杳无音信,下落不明超过两年,特向法院申请宣告无名氏失踪。经查,无名氏,女,出生年月、民族、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等不详,系申请人陈某之母。2011年7月,无名氏离家外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6月16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无名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无名氏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无名氏离家外出,下落不明满两年,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申请人陈某系未成年人,其姑父杨某对其承担监护责任,无名氏系杨某之嫂,故本院指定杨某为无名氏的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无名氏为失踪人;二、指定杨某为失踪人无名氏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翔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梦雅(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