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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高洪亮与王德成、付洪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洪亮,王德成,付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190号申请执行人高洪亮,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瓦工,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三站镇。被执行人王德成,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三站镇。被执行人付洪涛,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三站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洪亮与被执行人王德成、付洪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洪亮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22执1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纪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