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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章斌、钱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章斌,钱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许章斌,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钱晖,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章斌与被执行人钱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情况,反馈两被执行人名下仅零星存款,未予冻结;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反馈两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15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