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行、王淑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行,王淑明,苏莉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行,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潭中东路3号祥兴青年汇大厦1-3层。被执行人:王淑明,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证件号码450204196712011435。被执行人:苏莉莎,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证件号码450204197103040024。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行与王淑明、苏莉莎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720189.31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2执15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坤审判员 招幸龙审判员 罗安长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