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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马平申请执行王继成追偿权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平,王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马平,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继成,男,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马平申请执行王继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7)内0625执139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