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马平申请执行王继成追偿权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平,王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马平,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继成,男,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马平申请执行王继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7)内0625执139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