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5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韩立东与李小玲、亢学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立东,李小玲,亢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韩立东,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牧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浩来呼热苏木伊和诺日嘎查。被申请执行人:李小玲,女,年龄不详,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黄钦塔拉嘎查军队组。被申请执行人:亢学珍,女,年龄不详,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黄钦塔拉嘎查军队组。本院在执行韩立东与李小玲、亢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小玲、亢学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