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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1820杨兰琴与史书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兰琴,史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820号申请执行人:杨兰琴,女,1969年3月2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史书林,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杨兰琴与史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竹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史书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杨兰琴借款830000元及其利息478080元,合计人民币1308080元。案件受理费16573元,由史书林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邮件被退回。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2006购买的苏D×××××汽车及2008年购买的苏D×××××汽车各一辆,但并未实际控制。4、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除二辆查封的未被控制的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溧竹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志平审判员  宗金福审判员  刘 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