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恢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何林冯、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林冯,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40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何林冯,男,1984年12月13日生,江西省安远县,汉族,住赣州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何林冯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林冯确无财产可执行,具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赣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楠审 判 员 崔 晓 明审 判 员 刘 君 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琛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