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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28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柳金国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峰,柳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28715号申请执行人:王清峰,1979年03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柳金国,1977年08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王清峰与被执行人柳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柳金国清偿债务507863元及利息等款项。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经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高院网络财产查询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实现债权金额为0元,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贡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