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5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牛虎山与宋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虎山,宋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184号申请执行人牛虎山,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宋建斌,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牛虎山与被执行人宋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2448元,执行费23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宁D564**号车的车户,但该车现无法找到,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无法找到且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谢 旭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康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