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7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继玲与周文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玲,周文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7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继玲,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周文豪,男,199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申请执行人李继玲与被执行人周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继玲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周文豪的财产线索,而被执行人周文豪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国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