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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大旗玻璃有限公司、卢新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大旗玻璃有限公司,卢新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州大旗玻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卢新权。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大旗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新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8489.5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仅零星存款,已办理冻结手续;2、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雉城镇丽湖名居8幢1712号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0××21,土地证号:长土国用(2011)第001080**号】,已办理查封手续,不宜处置;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12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