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14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中华与周苗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中华,周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481-2号申请人郭中华,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苗苗,女,1990年7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中华与被执行人周苗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苗苗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周苗苗银行账号17×××**。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燕文光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石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