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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曹中南与宫占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中南,宫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757号申请执行人曹中南,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梨树县。被执行人宫占宝,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住所地梨树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322民督1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网络查控。经申请执行人提供及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吉0322民督12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利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 王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