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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7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韦宏军与山西中商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宏军,山西中商联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7执271号申请执行人韦宏军。被执行人山西中商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5)祁商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照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中商联合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钱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