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7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韦宏军与山西中商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宏军,山西中商联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7执271号申请执行人韦宏军。被执行人山西中商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5)祁商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照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中商联合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钱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