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金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金涛,杜振怀,崔吉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院长签发: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69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官道街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杜金涛,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杜振怀,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崔吉孟,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金涛、杜振怀、崔吉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在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十里铺支行划拨了被执行人崔吉孟存款40000元。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59989.69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众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朱大可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