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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阿希娃申请执行巴音巴特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希娃,巴音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463号申请执行人:阿希娃,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巴音巴特尔,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阿希娃与巴音巴特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巴音巴特尔给付了11000.00元,现尚有19000.00元未履行,现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五查结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将被执行人巴音巴特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罚款措施。向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海荣审判员  朱塔娜审判员  王铁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